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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4 年修订)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2024-12-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和经济责任考核,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改善经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北京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北京市教委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正处级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 1 年以上负有经济责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履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计并做出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为学校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 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组织、财务、人事、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实行岗位制。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四)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由学校组织部提出处级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复,审计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组织部提出,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终止。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由校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在不违反学校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对同一部门、单位 2 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处接到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抄送组织部、纪委办公室、财务处等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审计处应当听取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往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转移、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五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依法依规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学校及上级部门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学校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 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存在的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和分工情况等;
(二)总体评价,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有关依据以及责任认定,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和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处三级复核后,报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复后,由审计处签发,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学校组织部门送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处级领导干部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及有关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应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首经贸政发〔 2020〕4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