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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办企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2024-12-05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校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 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北京市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首 都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加强校办企业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并结 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是指学校所属全资、控股的 企业、公司及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规 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校办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 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 进校办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校办企业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校办企业依 法经营,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校办企业内部审计,由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 — 2 — 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需要也可向社会中介机 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 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六条 校办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 的经济决策部署情况,企业经营决策是否按程序进行,成效如何, 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三)企业的对外投资、合作及经济交往等重大经济活动是 否建立必要的决策程序、管理办法和控制制度,企业签订的经济 合同、协议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五)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 益性; (六)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损益情况; (七)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企业主要经 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 分配利润或上缴学校资源占用费; (八)企业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九)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企业或有负债情况,有无账外资产和遗留的经济纠纷 等问题; (十一)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每三年对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内部审计,审 计范围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 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校办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九条 在下达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校办企业应在规定时 间内做好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清理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给审 计组如下材料: (一)校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完成 年度计划、对外投资以及需书面重点说明情况; (二)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资料;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等; (四)企业与学校、与下属单位签定的目标责任书; (五)校办企业审计期间的全部会计报表、账簿、凭证、银 行对账单等会计资料; (六)企业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七)重大经济活动合同、协议书、决策资料及相关会议记 录; (八)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九)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法规政 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对重 — 4 — 要的财产物资进行抽查盘点,确认债权、债务的真实情况,对被 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保值、增值及重要的经济指标,进行 客观、公正地分析。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 并征求被审计校办企业意见。被审计校办企业应当自接到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校办企业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三级复核后,按学校相关 议事规则,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校办企业。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 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 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校办企业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 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首都经济贸易 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被审计校办企业应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审计 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审计整改工作程序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审 计处应及时跟踪、了解、核实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校办企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首经贸政发〔2020〕 4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