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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防范和管控经济风险,促进学校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根据《行政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 高校内部审计》《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北 京市教育系统内部控制指引文件(制度体系)》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以风险为导向,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的完善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 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风险评估,是指学校及时识别、系统分析事业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三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应涵盖学校及所属单 位的各类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部门、关键岗位 和相关工作任务;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应当在风险评估的基 础上,重点关注关键部门和岗位、重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可能产 生的风险; (三)客观性原则。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应如实反映学校内部 控制建立和执行的状况; (四)及时性原则。与学校管理活动相关的外部环境或学校 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评价监督的重点、频次和实施 方式等; (五)成本效益性。评价监督应当权衡成本与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预期评价与监督目标。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机制及原则
第四条 为了加强对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的联动机制,学校成立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内 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和审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小组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资 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科研处、网络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制订并完善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年度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编制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负责编制经济活动 风险评估实施方案,定期组织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编制风险 评估报告。
第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 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包括各职能部处、学院、附属单位应结合日常经济活动开展情况,实施本部门的内控体系建设、内控自查和自我评价工作。
第九条 建立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分工合作机制。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根据职能部门的分工,明确各部门对内部控制监督评价的具体工作职责,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十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评价。
第十一条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的评价,应全面考虑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关注主要经济活 动及其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主要关注的内容包括:制度建设、 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与人员、会计与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侧重对单位经济活动业务层面控制的评价,主要包括对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科研管理、采购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合同管理、附 属单位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评价。
第十三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专项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 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所 进行的评价。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汇 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审计处根据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分析学校管理过程中的高 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确定评价方法,拟定评价工作方案, 经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批准后实施。 评价工作方案应当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 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评价工作方案既可以全面评价为 主,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专项评价。 2.组成评价工作组评价工作组由审计处负责人和各专业人员组成,在内部控制 评价监督小组领导下,承担内部控制评价具体工作。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评价。审 计处在中介机构初步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自身特点进行最终 评价。 (二)实施阶段 1.了解被评价单位(业务)基本情况。与各单位充分沟通组 织架构及职责、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等基本情况; 2.确定检查评价范围和重点。评价工作组根据掌握的情况进 一步确定评价范围、评价重点和抽样数量,并结合评价人员的专 业背景进行合理分工; 3.开展现场检查测试。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 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 查测试,按要求填写工作底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并对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 (三)汇总评价结果、编制评价报告阶段 1.实施阶段结束后,评价工作组就发现的相关问题编写单独 的评价工作底稿,并进行交叉复核签字,由评价工作组组长审核 签字确认后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被评价单位在规定时间(十日) 内予以反馈,超过时间不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2.内控评价工作组组长在相关评价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编写 评价报告初稿,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审定后,报内部控制评价监督 小组审批,出具正式评价报告。 (四)报告反馈和跟踪阶段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审议评价结 果的利用。 对于内部控制评价中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要求责任单位及 时整改,内控评价工作组要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对因内部控制 缺陷给学校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学校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在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穿行测试、 抽样法、实地查验、比较分析、专题讨论法等方法,充分收集被 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评价标准、评价和测试方 法、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 等。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完成后,应将被评价单位的评价资料整理后,按顺序装订归档。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 作底稿、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与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根据内部控制测试获取的证据,将内部控制缺陷按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涉及学校整体管理的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 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事业 发展。 重要缺陷是指涉及职能部处、学院等层面的一个或多个控制 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某类经济活动偏离控制目标,影响学校某 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运转。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控制风险则是由于学校内部控制的构建和执行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学校内部控制功效发挥和目标实现或导致内部控制失效的风险。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基础上汇总内部控制风险,对内部控制风险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经与被评价单位沟通后提出认定意见。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应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总体情况,评价的 依据、范围、程序、方法,评价结论,拟整改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发现的经济活动设计缺陷、运行缺陷、各类型风险以及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建议、整改措施等,经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审议后,责成各 责任部门按照学校相应整改办法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分析和梳理,出具《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 《内部控制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内部控制风险及其认定依据,风险的性质与类型,重大、重要风 险清单以及应对缺陷、风险的整改措施或整改建议等。
第七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依法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日常监督可以选择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 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 大学内部控制评价与风险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首经 贸政发〔202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