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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修缮工程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号)及《北京市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京教审【2020】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主持的各类资金来源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办公室和实验室改造、供水供电改造、道路围墙、运动场地、安全保卫消防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对修缮工程项目自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促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学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对于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修缮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办理财务结算;对于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将有关资料报审计处,由审计处统一组织审计,其中工程造价在5万元至100万元(不包含)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开工前审计、施工阶段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由审计处业务经费支付。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与执行审计
1. 修缮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政制度的要求,立项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单位实际需要,预算内容是否完整,目标是否明确,预算编制是否细化,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违规立项,项目预算是否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2. 项目支出是否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的业务范围、费用标准是否与项目文本内容相符,是否存在虚列支出、擅自调整、挤占、挪用等违反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现象。
(二)开工前审计内容
1. 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预算,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经过财务处预算评审;
2. 工程预算总额是否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对照施工图纸审查预算书所列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综合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是否符合规定;
3. 工程采购与招标方式和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的采购、招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是否恰当,招标文件是否选择合适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的合同文本是否内容完备、约定清晰、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是否存在应招未招、应采未采的情况;
4. 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全面、符合规定,是否针对价格变动、工期调整等风险有充分、合理的防控措施,合同金额是否合理,与工程预算是否相符,工程款结算与支付条款是否符合相关制度,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有无明确的协作条款和违约责任。
(三)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变更洽商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2. 施工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备。
(四)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项目竣工决算资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决算书所列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综合费是否符合规定;
3. 预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是否提前支付工程款,竣工结算是否与合同约定计价方式(包括施工签证变动价格)一致。
第十条 结合学校修缮工程项目的特点,修缮工程审计具体的内容和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修缮工程的预算编制与执行审计归并到年度预算执行审计中执行;
2. 工程造价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自审。对于金额虽不足100万元,但属于特殊行业(如通讯、消防、监控等)的工程项目,经适当的审批程序,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3. 工程造价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学校审计处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审计处依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程序和审计重点:
(一)开工前审计
1. 修缮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前,归口管理部门应将招标文件(包含招标控制价清单)报送审计处,由中介机构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2. 签定施工合同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正式签定前将合同稿报送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3. 工程开工前,工程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应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监理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修缮工程合同等文件报送审计处。
(二)施工阶段审计
1. 中介机构对修缮工程施工进行审计监督,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 当发生变更洽商时,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资金来源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竣工结算阶段审计
工程完工后,归口管理部门将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纸、变更洽商记录及验收记录等资料报审计处,由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工程造价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其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实施。
第四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制。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于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典型的、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对修缮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在向学校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首经贸政发〔2018〕74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