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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维护审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进行审计(含专项 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 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 利用。
第七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
第八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 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 交由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按学校档案馆要求归档。
第九条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跟踪审计项目,按年度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材料: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 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论送达回证,及相 关的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汇 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材料:包括审计委托书、审计立项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审计方案等。 (四)备查类材料:包括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该审计项目审 计过程中产生的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 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审计处委托外部审计人员参与的审计项目,由审计 处业务联络人负责组织外部审计人员按本办法确定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档案,由审计处业务联络人 负责将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当在该审计项目终结后 的5个月内,不得迟于次年4月底。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学校档案馆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移交以学校档案馆确定的期限为准。
第十七条 审计档案应当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鉴定小组,在审计处 处长的主持下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审计处、档案管理部门等 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予以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人负责监销。
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一般仅限于审计处内部人员使用,凡其他 人员利用,须经审计处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电子审计档案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