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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 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范审 计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 作规定》《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 能,为学校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 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 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在审计力量不足或者按 规定需要专业资质等情况下,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将预算执行、 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利用其 结果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一)业务全部委托,是指将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委托中介 — 2 — 机构实施,并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二)业务部分委托,是指一个审计项目中将部分业务委托 给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处根据情况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成果,出 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或指定委托单位开展的审 计项目,校内相关单位在接受或实施审计前需向审计处备案,并 将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五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 的执业资质; (二)工程咨询机构具有甲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工作业绩;近三年内未出现重 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五)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 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力量等, 经过适当的批准程序,确定委托审计事项,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 算和财务决算审计、修缮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与 决算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 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类审计事项。
第七条 委托审计程序 — 3 — (一)每年年初,校内相关单位向审计处提出委托审计业务 事项,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考虑审计要求、审计 力量和审计资质等因素,提出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并报请审批; (三)审计处对于经过批准可以进行委托审计的审计业务, 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通过适 当的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四)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合同或审计业务约定书(以 下简称委托合同); (五)中介机构按委托合同约定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 审计报告初稿; (六)审计处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的审 查复核,对涉及的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并征求被审计人员及所在 部门意见; (七)中介机构充分考虑反馈意见,修改后出具正式审计报 告; (八)审计处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修缮、改造工程项 目、财务类项目及其他审计项目审计费在学校审计专项经费中列 支。
第八条 委托审计业务质量控制 (一)对委托审计项目,审计处成立审计组或指派专责人员 — 4 — 参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过程,审核中介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明确 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等,确保实施 方案的科学性; (二)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听取 中介机构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审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中介机构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事宜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 实施过程的顺利; (三)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并提出 意见,确保审计质量; (四)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督促其及时 移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项目材料。
第九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 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委托合同完成审计项目, 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委托审计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对 审计结果质量进行检查或复审。如发现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的, 按相应办法进行处理: (一)中介机构将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协助承担 部分工作的,学校可终止其审计业务约定; (二)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结果严重失实、审计结 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可终止其委托审计业 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暂停其后续委托业务; — 5 — (三)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 业务的;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审计(审核)结果给学校造 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承接学校审计业务的资格,若造成 经济损失的,保留追索的权利;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如有不称职情况,审计处可要求更 换审计人员。若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反审计准则 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可对其所在单位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 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委托资格;并将其情况通报学校纪 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定期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主 要包括:履行业务协议承诺的情况;审计项目的质量;专业胜任 能力和职业道德;归档资料的完整性及其他方面。评价结果作为 后续审计项目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 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首经贸政发〔2020〕40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