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法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促进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提质增效,根据《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9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号)及《北京市教育系统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京教审【2020】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学校主持的各类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自投资立项到财务决算的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目的是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促进廉政建设。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建设工程成本,由学校基本建设经费支付,也可视情况列入审计专项经费。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工程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活动的审核和评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工前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2. 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具备工程实施条件及环境保障措施;
3. 基本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上级部门批准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 监理、施工和设备的采购和采购与招标方式和程序等是否合规,是否符合相关制度规定,项目的采购、招标方案是否合理,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是否恰当,招标文件是否选择合适的合同示范文本,拟定的合同文本是否内容完备、约定清晰、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是否存在应招未招、应采未采的情况;
5. 与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符合规定;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全面、符合规定,是否针对价格变动、工期调整等风险有充分、合理的防控措施;
6. 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等预算文件的业务流程是否受控,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编制依据、暂定内容以及暂列金额是否合规、合理等。
(二)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物资、设备材料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工程组织等方面内控制度执行是否有效;
2. 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的确认是否合理;
3. 变更洽商资料是否齐全,决策、估价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流程,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是否履行对事实的检查确认程序并签署明确的意见等;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与工程进度相吻合,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支付条件是否满足,是否符合应有程序,支付对象和金额是否准确;
5.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竣工决算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项目决算书所列工程量是否真实,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3. 工程决(结)算造价是否控制在概(预)算范围内,工程决(结)算造价的构成是否与概(预)算相符,是否存在结构上的变化,若超过概(预)算,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4.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是否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暂估价值入账等;
5. 资金支出、往来等收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投资问题,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是否严格执行,结算金额是否准确等。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实施程序和审计重点:
(一)开工前审计
1. 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概算批复后通知审计处,由审计处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依据委托合同规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2. 计划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等文件报送审计处;
3. 工程招投标阶段,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对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经济性,以及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审计监督,招标结束后,归口管理部门将中标通知书、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报送审计处;
4. 签定施工合同时,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正式签定前将合同稿报送审计处,由中介机构对合同内容进行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正式签订合同后将合同报送审计处。
(二)施工阶段审计
1.中介机构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对工程施工进行审计监督,参加监理例会,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2.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由中介机构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的确定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书;
3.发生变更洽商时,中介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对变更洽商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是否落实资金来源等进行审计监督。
(三)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工程完工后,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将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纸、变更洽商记录及验收记录等资料报审计处,由中介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同时,中介机构开展决算审计,出具决算审计报告。
第十条 凡由上级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评审和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评审和审核结果应由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审计处备案。
第四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建议书,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制。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于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典型的、普遍性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在向学校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委监察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首经贸政发[2018]7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