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审计法规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北京市教育系统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本办法所称“收入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的收入计划数;“预算收入”是指实际完成的财务收入数。本办法所称“支出预算”是指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中的支出计划数;“预算支出”是指实际发生的财务支出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漏洞,及时为学校和有关部门改进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年度事业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照《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以及市教委要求,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其目的是保障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并通过有关财务指标的分析,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状况,以促进学校加强财务管理。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计划管理和重大政策相结合,做到科学谋划,统筹安排;
(二)坚持全面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要性和风险点;
(三)坚持合规性与效益性相结合,提高资金、资源使用绩效;
(四)坚持审计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结合,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建设性作用。
第二章 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当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实施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要由 2 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组要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实施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中介机构,审计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审计处内部审计人员实施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处在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积极配合,限期报送审计所需的全部资料;
(二)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勘察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召集或参加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第十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项目计划或学校决定进行审计立项,填写审计立项表,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应向学校财务处或相关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题;
(二)被审计部门名称(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名称); (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四)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其他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
(六)审计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十二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组长应当了解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熟悉有关政策和制度,在此基础上制订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处负责人批准。同时,审计组组长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对学校整体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和对学校所属部门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和评价。
(一)预算管理审计
1.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
2.预算编制的原则及方法,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以及与单位发展目标相符合或相适应情况;
3.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审批程序规范性情况;
4.预算调整的合理性、规范性以及履行规定程序的情况。
(二)收入预算执行审计1.各项收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情况; 2.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及完整情况; 3.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并按规定及时上缴预算收入情况; 4.各项收入的分类及确认准确性情况;5.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与上级政策相符性及贯彻“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6.收入的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核算规定情况; 7.收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及其差异和原因; 8.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支出预算执行审计1.各项支出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规定情况; 2.各项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情况; 3.支出分类的准确及合规性; 4.专项资金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情况; 5.支出的会计核算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相关核算规定情况; 6.支出结构的合理以及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情况; 7.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及其差异和原因;8.支出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四)预算执行结果审计1.绩效管理体系、绩效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及指标设置合理情况;
3.年初设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未实现原因的分析情况;
4.相关部门履行绩效管理责任情况。
(五)其他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
第十四条 决算审计是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一)决算报表审计1.决算编制范围完整性,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2.决算编制方法规范性,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3.决算编制内容的完整性,是否涵盖单位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存在决算数据、财务数据等不一致的情况;
4.“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委托业务费等使用情况及是否在相应科目准确反映。
(二)资产审计
1.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2.资产的真实完整、资产管理的安全运行情况;
3.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及银行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清理以及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情况;
5.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变动、使用管理、出租出借的合法合规等情况;
6.物资采购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7.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日常管理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情况;
8.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和转让等情况。
(三)负债审计
1.负债的形成、存在和确认标准、计价方法等情况;
2.各项负债分类、核算、清理和按规定权限处理情况;
3.债务规模是否合适,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以及或有负债等情况。
(四)净资产审计
1.净资产确认标准、增减变化的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情况;
2.各项结余的分类、会计核算及结余分配的管理情况;
3.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使用、提取和会计核算等情况。
(五)收入和支出审计
收入与支出审计参照第十三条(二)(三)款内容执行。
(六)其他相关业务活动的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于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和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经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处开展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应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减少重复审计,以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八条 审计处进行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应当按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发现问题涉及部门应根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的审计整改工作程序要求做好整改工作。审计处应及时跟踪、了解、核实相关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20 年修订) 》(首经贸政发〔 2020〕 40 号)同时废止。